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介绍

2019-02-28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

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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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介绍

2019-02-28 08:47:09 /jinjing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

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精神,结合德阳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阳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包括德阳市旌阳区旌阳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工农街道办事处、二重工业园区管委会、东湖乡人民政府(凯江社区、玉泉社区、黄河社区、石桥社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旌东街道办事处、八角井街道办事处、重型机械产业园区办事处所辖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和各类机构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市区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3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中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实施。

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辖街道办事处等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人社、国资、民政、税务、统计、审计、监察、银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准入核准联合审批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并轨后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配套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盘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八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规定管理;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型和宿舍型。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宿舍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修建,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完成室内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居住要求。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应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商业等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落实国家、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整体进行登记,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经营性配套设施可独立登记,依法出租。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维护、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的不足部分支出。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住房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第三章保障对象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自有产权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德阳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包括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政策性住房,并包括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2年)在当地购买、出售、赠与、受赠、自行委托拍卖过的房产;

本办法中的共同申请人,包括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本办法中的申请主体包括个人和家庭,其中家庭是指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未婚人士。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一)领取过被征收房屋(征地)货币补偿不足2年(含2年);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三)转让自有产权房不足2年(含2年)或转让公房等政策性房屋不足4年(含4年);

(四)年满18周岁不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满足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德阳市市区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德阳市市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5年以上,共同申请人户口迁入德阳市市区2年以上;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优抚对象或按照《德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含16平米)。

第十八条德阳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德阳市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5年以上,共同申请人户口迁入德阳市市区2年以上;

(二)本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人均年收入按实际家庭成员来确定。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局根据统计结果发布);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其他政策性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十九条 在德阳市市区内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不含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具有进入单位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父母在德阳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其他政策性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户籍在德阳市市区范围以外;

(二)在德阳市市区内工作与实际居住均满3年以上;

(三)本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德阳市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截止申请之日连续在德阳市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往前推算满2年以上(含2年);

(六)申请家庭在德阳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其他政策性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一条在德阳市市区内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同时符合第二十条(一)、(二)、(三)、(五)、(六)款的可向经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第四章 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市区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1、结婚证(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原则上需提供结婚登记表。2、若单身,需出具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单身)证明;3、若离异,需出具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材料(加盖民政局或档案局公章)或法院的判决书(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若多次离异,应当提供每一次的离异材料。4、若丧偶,需提供结婚证,并出具派出所的相关证明和死亡证明;

(四)由民政局出具的最低收入证明或低收入证明;

(五)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和社区(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六)户籍在德阳市市区外的共同申请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无自有产权住房、有无直管公房及有无保障性住房),或由当地村、乡(镇)政府机关出具的有无房屋情况证明;

(七)子女是未成年人需出具学校就读证明(加盖学校行政章)和出生医学证明(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八)若属原单位破产或解除劳动合同,需原主管单位或破产清算小组提供原单位无房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偿协议书;

(九)若原家庭房屋是征地农房(政府征用)的需出具拆迁协议,及国土部门出具的补偿协议书(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一)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四条德阳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户籍地所在社区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1、结婚证(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原则上需提供结婚登记表。2、若单身,需出具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单身)证明;3、若离异,需出具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材料(加盖民政局或档案局公章)或法院的判决书(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若多次离异,应当提供每一次的离异材料。4、若丧偶,需提供结婚证,并出具派出所的相关证明和死亡证明;

(四)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加盖单位行政章和财务章)。单位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单位联系电话(座机号码)。若无正式单位,本人书写承诺书并捺印;

(五)劳动(聘用)合同(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六)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和社区(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七)户籍在德阳市市区外的共同申请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无自有产权住房、有无直管公房及有无保障性住房),或由当地村、乡(镇)政府机关出具的有无房屋情况证明;

(八)子女是未成年人需出具学校就读证明(加盖学校行政章)和出生医学证明(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九)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保书(单位出具,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书面申请书(单位加盖公章),申请单位在申请时须明确入住人员;

(四)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五)婚姻状况证明:1、结婚证(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原则上需提供结婚登记表。2、若单身,需出具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单身)证明;3、若离异,需出具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材料(加盖民政局或档案局公章)或法院的判决书(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若多次离异,应当提供每一次的离异材料。4、若丧偶,需提供结婚证,并出具派出所的相关证明和死亡证明;

(六)申请人已婚者提交:1、配偶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2、配偶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鲜章(若无正式单位,本人书写承诺书并捺印);

(七)申请人的学历证明(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八)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九)户籍在德阳市市区外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无自有产权住房、有无直管公房及有无保障性住房),或由当地村、乡(镇)政府机关出具的有无房屋情况证明;

(十)其他所需材料。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与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合同。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务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1、结婚证(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原则上需提供结婚登记表。2、若单身,需出具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单身)证明;3、若离异,需出具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材料(加盖民政局或档案局公章)或法院的判决书(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若多次离异,应当提供每一次的离异材料。4、若丧偶,需提供结婚证,并出具派出所的相关证明和死亡证明;

(四)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加盖单位行政章和财务章)。单位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单位联系电话(座机号码)。共同申请人若无正式单位,本人书写承诺书并捺印;

(五)劳动(聘用)合同(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六)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和社区(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七)户籍在德阳市市区外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无自有产权住房、有无直管公房及有无保障性住房),或由当地村、乡(镇)政府机关出具的有无房屋情况证明;

(八)子女是未成年人需出具学校就读证明(加盖学校行政章)和出生医学证明(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

(九)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七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收入限制。安置后租金按照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收取。

第五章审核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书面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查其申报的个人及共同申请人与准入审核直接相关的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当地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镇(乡)人民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后3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

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低收入(含最低收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经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经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

第三十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分类及在《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自行选择的保障方式确定。

实物配租。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德阳市市区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集体宿舍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货币补贴。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发放租金补贴先行在德阳市市区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进行试点,随后逐步扩大到其他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房屋安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权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第三十二条 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合理确定轮候期限和轮候排序规则,轮候期限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和分配供应,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纳入住房救助范围,依申请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对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抚对象,应予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并将向农民工外来务工定向供应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以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修建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对市区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继续执行低租金(原廉租住房租金水平),对农民工按照德阳市市区市场租金水平的60%执行,其他保障对象原则上按照德阳市市区市场租金水平的70%收取。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标准由德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参照政府投资修建的公租房标准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物管费用按梯度收取,德阳市市区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按5元/月/户收取,德阳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按政府招标价的70%收取,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单身或夫妻以一室户型为主,单亲家庭或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以二室户型为主。

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安排,由各单位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的住房安排,主要通过租赁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第三十五条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又放弃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保障资格的情况。

第七章 租改售试点

第三十六条对已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家庭实施“租改售”的共有产权制度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在德阳市市区现有已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推开。

试点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满1年经资格复审后,可以申请购买其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部分产权(暂定为50%);也可在租满5年后申请购买其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全产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租金根据承租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整,按当年度德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已签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可继续使用,期满变更或续签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四十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书面同意。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放弃对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部分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一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属地管理,实行社区化服务,依托社区为保障对象提供均等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实施有关住房保障管理和服务工作,也可鼓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在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纳入住宅小区统一实施物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障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建立承租人信用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2009年4月印发的《德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德办发〔2009〕41号)、2012年2月印发的《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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