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所需要件
(一)私有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契约或互换协议、分家析产协议书、赠与公证书、遗赠公证书、继承公证书等);
5.完税凭证;
6.房屋分户平面图3份;
7.土地证或土地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①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屋的,需提交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③遗赠方式转让房屋的,还应提交赠与人的死亡证明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二)单位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受让方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房地产买卖协议或划拨、移交的证明等);
6.物业维修基金存缴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3份;
8.完税凭证;
9.土地证或土地证明;
10.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①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转让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型企业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和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证明;集体企业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②受让方为单位的,第3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③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④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转让方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拍卖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拍卖委托书、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5.完税凭证;
6.房屋分户平面图3份;
7.土地证或土地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①还应提供拍卖公司营业执照;②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④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转让方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离婚分割共有房屋所需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5.完税凭证;
6.房屋分户平面图3份;
7.土地证或土地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①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房产档案室出具的该房屋权属证书的存根复印件和挂失单、报纸公告;②离婚协议书上应加盖民政部门相关印章;③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可不提供离婚证,申请人应出示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契约或互换协议、分家析产协议书、赠与公证书、遗赠公证书、继承公证书等);
6.完税凭证;
6.房屋分户平面图3份;
7.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①村民转让房屋的还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房屋所用权的证明和申请人系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房屋的还应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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