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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33****9301 发布于 2017-04-19 09:42:40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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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2586 2017-04-19 12:07:32
    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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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2823 2017-04-19 12:12:04
    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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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6910 2017-04-19 12:09:10
    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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