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地产增值一部分的补偿,能够依据房子购买资产的来源于以及在所有楼价款中所占的比率来考虑其切分标准。
1.一方结婚前买房子时缴纳的首付及其其他人还款的借款一部分,该一部分系房产的当然增值,并不是长期投资,不可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切分。
2.彼此婚前一同还贷一部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相匹配的房地产增值也理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但理应补偿另一方夫妻一同还贷一部分的一半,还应当补偿一同还贷一部分相匹配的房地产增值。
并未还款的借款一部分,未偿还的借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本人债务,其相匹配的房地产增值也理应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全部,另一方没有权利规定划分其相匹配的增值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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