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5日,海口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
1、引进人才购房,已落户引进人才购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通知》规定,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落户海南省的引进人才在海口市购买住房,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未落户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2、购房贷款,恢复省里二套房商贷政策,未结清商贷购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结清的购二套房不低于40%。
《通知》规定,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对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有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通知》恢复执行省里现行政策,另外已经结清贷款,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通知》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3、商品房转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 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
《通知》规定,改善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对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
《通知》主要是对转让年限的计算起点进行调整,即从原规定的取得不动产证的时间为起点改为合同购案时间为起点,其中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住房,因备案时间已满2年,故取得不动产证后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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