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要求:“未依规备案领到所有权资格证书的房产不可转让。”依据规定,被告方中间订立相关开设、变动、转让和解决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是合同书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效;未办理物权法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而,未获得产权证的住房能够订立合同书开展交易,可是不可以办理产权过户转让。因房屋购买合同产生异议的,买主能够根据合理的买卖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催促卖主积极主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过户手续。卖主在客观上不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主能够规定卖主担负损害并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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