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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住建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4月11日,柳州住建委为为进一步规范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布《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修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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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柳州住建委为为进一步规范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布《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修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管理办法中,对于限价房面积、销售价格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产品,不得捆绑带装修,购买对象等多方面进行修改。
其中部分提出修改处有:
第八条 限价商品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最大套型面积不得大于144㎡。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不超过项目土地公开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产品,不得捆绑带装修;项目中按规划配置的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等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定价销售。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必须具有柳州市区范围内户籍或非柳州市区范围内户籍但在柳州市区居住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人均在25平方米以下,并且未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申购条件。
第二十条 购房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购房申请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和身份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四)非柳州市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在柳州市区居住工作证明资料;
(五)属于优先供应对象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已进入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限价商品房的抵押权人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抵押物,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受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新闻链接:关于公开征求《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修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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