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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意见通知已下达,广西区契税适用率将有新变动
自治区财政厅4月19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广西契税适用税率及减免税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目前财政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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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4月19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广西契税适用税率及减免税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目前财政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如下:
第一条 (方案一)广西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方案二)广西设区市所辖城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的主体为单位的,契税税率为4%;承受的主体为个人的,契税税率为3%。各县、县级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的主体为单位的,契税税率为3.5%;承受的主体为个人的,契税税率为3%。
第二条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按以下规定减免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条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四条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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