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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新华区饶安大道区域启动改造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从新华区人民政府网获悉,沧州市饶安大道(渤海路-纬四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沧州市饶安大道(渤海路-纬四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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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华区人民政府网获悉,沧州市饶安大道(渤海路-纬四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沧州市饶安大道(渤海路-纬四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以下为公示详情: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2018】3号
为完善城市交通路网,改善居民出行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沧州市饶安大道(渤海路-纬四路)道路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沧州市饶安大道(渤海路-纬四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渤海路以南,临海路(纬四路)以北(详见规划范围图)
三、征收主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补偿标准:按照《沧州饶安大道(渤海路-纬四路)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沧州市饶安大道(渤海路-纬四路)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完善城市交通路网,改善群众出行环境,提升沧州东部城市品位,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饶安大道(渤海路-纬四路)实施道路建设工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沧州市人民政府责成新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沧州市渤海路以南,临海路(纬四路)以北。(详见改造范围图)。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确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
五、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选出评估机构。
六、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全部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1、补偿方式
补偿协议签订后,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同时,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款。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包括:土地补偿金额、地上物补偿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其他补偿、奖励和补贴等。
2、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土地、地上物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物资和设备搬迁补偿费由由被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按一次计算,其他办公等搬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2元进行补偿。
(3)临时安置补偿费:参照住宅标准,按有效证件内建筑面积(含认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或按照有效证件内土地面积每月每平米14元补偿,时间按6个月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生活补助费由评估公司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评估确定。
(5)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及网络移装费10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他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的残值由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征收部门确定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八、协议签约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3天,前2天为奖励期限。
九、奖励
在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
1、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5%的奖励。
2、取得合法手续的土地,按土地证载面积给予自行安置每平米300元补贴。
3、因被征收人生产需要建设的未登记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十、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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