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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发文规范房屋租赁 居住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
南宁市住建局官微“南宁住建”6月10日消息,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作为广西首个明确住房租赁标准的规范性文件,该《通知》的出台,及时填补了南宁市在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范制度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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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建局官微“南宁住建”6月10日消息,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作为广西首个明确住房租赁标准的规范性文件,该《通知》的出台,及时填补了南宁市在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范制度上的空白。
该《通知》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可操作性,进一步约束了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物业服务企业等租赁房屋行为,对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也有着积极意义。
该《通知》直指“群租房”乱象问题。
近年来,“群租房”潜在的房屋结构安全、漏水渗水、消防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等隐患,导致投诉纠纷、举报案件时有发生。市住建局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加强行业指导,以属地监管为主,注重上下联合,加强部门联动,开展“群租房”乱象专项整治。
现该《通知》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对单位宿舍或租赁企业经营开发改造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住房租赁明确了标准,促使各主体按安全合规标准运营;对群租范畴认定有了依据,社会治理中更能获得群众支持。
《通知》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通知》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规划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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