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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违约金起诉期有多久

2019-11-05 23:00:36

来自:楼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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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追究房产公司逾期交房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这也是大多数人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持续侵权行为之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终了计算的规定,并不适用买房人追究房产公司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前者应以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起算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是说一旦超过2年时间,买受人就一概丧失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是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合同总价款固定比例支付买受人违约金”。那么从债权的角度分析,此时的违约金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数额,属于一时性债权,应当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房款总价固定比例的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属于一种继续性债权,它是按日计算并支付的,即违约一日就有第一日的违约金,违约二日便有第二日的违约金,每日单独发生的违约金从债法的角度讲叫个别性债权,因此每日发生的个别违约金债权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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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违约的情况

1、逾期交房

逾期交房是最常见的违约情况。商品房合同中通常会以“交付日期”、“交付条件”来明确案涉房产的交房日,同时在“违约责任”或“逾期交房责任”中对违约责任的认定进行明确。

2、逾期办理权属登记

在购房交易达成后,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一般在合同会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交付房屋之日多少日之内为业主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开发商未及时为业主办理,则是违约。

3、违约金约定条款争议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还存在违约重合的情形。如同时出现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这种情况下,违约金该如何适用?

该类情形下,法院通常认为逾期交房与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均系由出卖人同一行为造成,如要求其基于同一行为在同一时间段内承担两项违约责任,则加重了出卖方的违约责任。对于重复期间的违约金,买受人有权任选两项违约责任之一进行赔偿,买受人坚持主张两项违约金的,应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zhoulingli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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