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能够卖房子,可是受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册数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文规定,失信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且不履行起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其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册,依规对它进行信用惩戒:
以伪造证据罪、暴力行为、威协等方式防碍、抵触实施的。
以虚假诉讼罪、虚假仲裁或者以藏匿、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违背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背限制消费令的。
不按规定不予履行执行和解的。
别的有履行能力而不予履行起效法律文书明确义务的。
因而,失信被执行人要卖房子,必须先履行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然后再与购房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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