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部1995年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6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西安市物价局、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价房(1995)218号文件中明确“经纪人在收取租赁买卖代理费时,只收取委托方,如租赁、买卖双方同时委托,撮合成交的,应按收费标准对双方各收一半。”为了搞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1999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信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列举以上规定,可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明确了房屋租赁代理费(也是人们常说的房屋租赁中介费)为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二是租赁代理费多少,应事前由委托人和中介机构依据以上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三是房屋租赁代理费一般由委托人交费,也可由房屋租赁双方协商议定谁交。
如果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应该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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