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共同申请合租。
第三十二条 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南海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和工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或其他政府优惠购房政策。
第三十三条 南海区同一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三代共同居住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另外申请。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家庭内年满30周岁但未满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
镇(街道)房源充足的可放宽对本条符合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限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镇(街道)无自有住房的,镇(街道)可接受符合本条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 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7年;
(三)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确认的引进人才;
2.取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经用人单位证明在南海区工作。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镇(街道)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实际共同居住。
第三十六条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南海区居住。
(二)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工商业、自由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
第三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和农民公寓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已实际取得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节 申请资料
第三十八条 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五)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
(七)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三)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计生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第四十条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
(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证明、计生证明。如属家庭租住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明或南海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确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第四十一条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计生证明、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
(五)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
(六)如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的提供《入户卡》。
第四十二条 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和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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