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人依据个人情况带上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到拟迁出地公安局办理。申报人非当地户籍的,需给予申报人的身份证件。有关申报人的规定:在自己房地产或在自己租赁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在场办理。在另一半(儿女)具有超出50%产权年限的房子立户的,申请人应在场办理,产权年限人不需在场。
2、针对入迁房地产立户的,户籍公安民警应联络社区民警,确定该房地产有标准的石牌楼牌后现场审批办理。
3、满足条件、原材料齐备的,户籍公安民警现场办理,打印出《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查并签字,收交原户口簿或在被告方页盖销户章,审签户口簿,依据被告方必须办理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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