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又称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登记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典权等其他权利,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关系。房屋产权登记中房地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形式之一。房屋产权登记的类型,又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类型,是指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各种形式。根据《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其他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1.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为静态登记。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登记。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登记。登记时,无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是否发生变化,房屋产权人都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房屋总登记后,除建立健全登记簿并存档外,还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2.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通常是首次获得所有权的登记。3.根据《物权法》的理论,他的物权产生于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的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四、转移登记又称动态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的登记。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会因各种法律行为和事件而变更。为了宣传这一变化,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必须办理转移登记。5.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总登记后发生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的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及时公布房屋变更情况,核实和披露产权人的权利范围,修改和补充原房屋户籍信息。变更登记后,产权人应当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其他权利终止等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原登记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注销登记有两种。一是《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申报不真实的;(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房屋权属登记不真实的。本条还规定,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另一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涉及的注销登记。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必然注销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收回其产权证,即必然涉及注销登记。从范围上看,注销登记涉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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