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知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产赠与双方的,则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反之父母明确表示房产赠与双方,房产就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将配偶名字加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述第二种情况也是一样的。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出资方父母没有明确规定赠与双方,则视为对房产登记人的个人赠与,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出资方父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回赠与要求返还当时出资款或按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果没有分割约定则按夫妻双方应得份额分割。
而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都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无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的,离婚时都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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