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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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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情况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对在售楼盘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并按“一房一价”要求在售楼处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
二、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三、我局将于11月23日起,组织开展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以上提醒,希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能引起高度重视,针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价格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邢台市物价局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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