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房验房不满意,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必须“经验收合格”。如果开发商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其次,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也可以拒绝收房。同时,如果开发商与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条件,但开发商未达到这些条件,买受人同样有权拒绝收房。
再者,如果发现房屋存在重大瑕疵,如墙面有划痕、门窗不合适等,虽然这些瑕疵不会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和居住使用,但业主仍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而不是直接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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