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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139****2367 发布于 2016-03-14 13:42:53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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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0434 2016-03-14 13:43:25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现状  
     当前的农村房屋交易的房屋类型主要分为:宅基地房屋与“小产权房”两大类。  
     宅基地房屋系村民在审批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用于住居,是典型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房屋。根据“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虽大部分宅基地房产权未作权属登记,但村民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对附其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而“小产权房”非法律概念,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的产权无法取得像商品房一样的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书,权属保护力度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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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3253 2016-03-14 13:43:59
    通常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在不违反“一户一宅基地”原则的情况下,不存在权属变更的障碍。  
     而就城镇居民购买村民宅基房或小产权房而言,买卖双方实际履行,互不反悔,便可相安无事,维持现状。  
     但随着农村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农村房屋升值明显,亦或可能面临征地拆迁而将获得优厚的安置待遇补偿时,出卖方出于利益驱动而反悔,向买受方索要加价,甚至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收回房屋,而由于农村房屋的买受人通常无法取得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产权难以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购房利益易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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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2367 2016-03-14 13:43:38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甚至于农业用地上的农村房屋权属的原始取得与否,往往取决于建造者是否获得行政部门有关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建造者无法基于原始建造行为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类房屋无法进行出售;而获得合法审批程序,建造者能基于原始建造行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根据我国有关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者的身份亦受到严格的限定,不具备特定身份的购房者往往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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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1141 2016-03-14 13:44:53
    我国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立法体系的不足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导致发生了纠纷而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的指引,其判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房屋乃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此类纠纷处理是否得当,可能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立法、政策上要从管制向自治进行转变,承认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的有偿取得,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承认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而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从现行的法律体系出发,还是从利益衡量的方面考虑,都应该承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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