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低中收入家庭申请申请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根据2006年我市公布的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为:3人及其以下户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5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即 3人及其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户以上家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4.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5.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1.申请之日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5.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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