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公积金,对于宁波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从不低于30%变化为不低于20%,二手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40%调整为不少于于30%。
2、商业贷款的话,对已经购买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来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来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首付比例变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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