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乡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接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规范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非产权的保证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3、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依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规范的租房补贴。其目的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规范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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