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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物业费的新规定有什么?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投诉吗

136****3557 发布于 2021-11-24 10:27:30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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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8564 2021-11-24 17:57:44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5、《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6、《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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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2895 2021-11-25 05:51:35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理应按时将服务项目的事宜、承担工作人员、品质规定、收费标准新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状况,及其维修资金的使用状况、业主共有一部分的运营与盈利状况等以有效方法向业主公布并向业主交流会、业主联合会汇报。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理应依照承诺向物业服务人付款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早已依照承诺和相关要求给予服务项目的,业主不可以未接纳或是不用接纳有关物业服务为由回绝付款物业费。
    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不可采用终止供电系统、供电、供暖、供天然气等方法催交物业费。
    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施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和别的管理员等运用业主的共有一部分形成的收益,在扣减有效成本费以后,归属于业主共有。
    5、《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要求,对施工单位聘用的物业服务公司和别的管理员,业主有权利依规拆换。
    6、《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要求,物业服务人理应维护保养物业服务地区内的基本上纪律,采用有效对策维护业主的人身安全、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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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3048 2021-11-24 23:30:48
    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5.《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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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2606 2021-11-24 19:25:54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服务事项、负责人、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入情况,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不接受或者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支付物业费。
    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6、《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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