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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动态 2014-01-16 16:28
第四季度忻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忻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一、 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小幅上扬,增幅有所放缓 1至12月份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小幅上扬,同比增长15个百分点,同比增幅下降14个百分点。数据表明,房企正积极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加大商业地产与其他地产的开发投资,减少商品住宅的投资比例,以出租和自行经营的方式降低住宅开发风险。 2012年商品房开发投资情况1 名称 商品房 投资完 成情况 (亿元) 同比增长 其中 住宅 同比增长 商业 用房 (亿元) 同比增长 办公楼 (亿元) 同比增长 其他 用房 (亿元) 同比增长 全市 27.63 15% 18.79 -3% 5.33 95% 0.64 -20% 2.87 162% 城区 10.7 -17% 7.84 -39% 1.47 56% 0.02 -85% 1.38 147% 2012年商品房开发投资情况2 名称 商品房 投资完 成情况 (亿元) 其中 住宅 占商品房 投资 比例 商业 用房 (亿元) 占商 品房 投资 比例 办公楼 (亿元) 占商 品房 投资 比例 其他 用房 (亿元) 占商 品房 投资 比例 全市 27.63 18.79 68% 5.33 19% 0.64 2% 2.87 11% 城区 10.7 7.84 73% 1.47 14% 0.02 0.19% 1.38 13% 二、全市商品房施工和竣工面积持续增长,市本级新开工面积大幅下滑。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施工情况1   名称 商品房 施工 (万m2) 同比增长 其 中 住宅 (万m2) 同比增长 商业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办公楼 (万m2) 同比增长 其他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全市 547.76 23% 453.98 20% 72.31 59% 6.83 74% 14.64 -12%   城区 305.97 1% 276.25 2% 20.57 12% 1.33 -1% 7.82 -35%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施工情况2   名称 商品房 施工 总面积 (万m2) 其 中 住宅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商业 用房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办公楼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其他 用房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全市 547.76 453.98 83% 72.31 13% 6.83 1% 14.64 3%   城区 305.97 276.25 90% 20.57 7% 1.33 0.43% 7.82 3%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新开工情况1  <, /P> 名称 商品房 新开工 (万m2) 同比增长 其 中 住宅 (万m2) 同比增长 商业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办公楼 (万m2) 同比增长 其他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全市 178.62 9% 138.21 -2% 33.38 188% 2.99 117% 4.04 -60%   城区 57.95 -51% 49.82 -51% 7.05 -11% 0.08 -84% 0.99 -88%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新开工情况2   名称 商品房 新开工 总面积 (万m2) 其 中 住宅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商业 用房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办公楼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其他 用房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全市 178.62 138.21 77% 33.38 19% 2.99 2% 4.04 2%   城区 57.95 49.82 86% 7.05 12% 0.08 0.14% 0.99 2%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竣工情况1 名称 商品房 竣工 (万m2) 同比增长 其 中 住宅 (万m2) 同比增长 商业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办公楼 (万m2) 同比增长 其他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全市 165.63 111 139.56 109% 20.98 311% 1.09 43% 4.01 -34% 城区 108.12 90 95.71 102% 8.06 120% 1.09 43% 3.25 -38%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竣工情况2 名称 商品房 竣工 总面积 (万m2) 其 中 住宅 (万m2) 占总 面积 比例 商业 用房 (万m2) 占总 面积 比例 办公楼 (万m2) 占总 面积 比例 其他 用房 (万m2) 占总面积 比例 全市 165.63 139.56 84% 20.98 13% 1.09 0.6% 4.01 2.4% 城区 108.12 95.71 86% 8.06 7% 1.09 1% 3.25 3%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住宅供应结构情况 全 市 住宅套型 施工面积 (万平方米) 占住宅 供应总面积比例 其中 施工面积 (万平方米) 占住宅 供应总面积比例 90平方米以下 75.17 17% 市 本 级 31.8 12% 90至144平方米 332.49 73% 214.36 78% 144平方米以上 46.32 10% 30.09 10%   由图表可知:2012年1至12月份全市商品房施工面积稳步增长,市本级与去年基本持平;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略有增长,住宅下降2%,商业用房与办公楼大幅增长,市本级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大幅下降;全市商品房竣工面积同比增长1倍多,特别是住宅与商业,同比分别增长109%与311%,市本级商品房竣工同比增长幅度为90%,主要原因是2012年的续建项目比较多;今年商品房供应结构仍以90至144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占到商品住宅的70%在上,144平方米以上的户型所占比例最小为10%,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比例在逐步加大,全市为17%,市本级为12%,但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所占比例仍然偏低。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稳步推进 1、保障性住房投资情况 1至12月份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 21.59亿元。其中廉租住房5.52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3亿元;经济适用住房4.74亿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0.63亿元;城市棚户区5.41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0.36亿元;国有林区棚户区0.51亿元;国有垦区棚户区0.69亿元;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1.43亿元。 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6.73亿元。其中廉租住房1.09亿元;公共租赁住房1.85亿元;经济适用住房2.27亿元;城市棚户区1.52亿元。 2、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1至12月份全市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面积144.37万平方米、19836套。其中廉租住房26.29万平方米、5333套;公共租赁住房16.26万平方米、2840套;经济适用住房36.06万平方米、3942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1.35万平方米、150套;城市棚户区41.57万平方米、4277套。 市本级保障性住房新开工面积64.17万平方米、8321套。其中廉租住房8.64万平方米、1791套;公共租赁住房14.81万平方米、2564套;经济适用住房23.5万平方米、2382套;城市棚户区17.22万平方米、1584套。 四、土地供应面积减少,土地成交均价大幅上涨  2012年全市累计供应房地产用地面积182.80万平方米(去年285.18),同比下降36%;成交价格20.42亿元(去年10.16),同比增长101%,土地成交均价同比增长2倍多;其中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58.63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用地69.73万平方米,成交价格10.36亿元;供应商服用地126.83万平方米,成交价格10.06亿元。 市本级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3.63万平方米,成交价格1.89亿元,供应商业用地35.50万平方米,成交价格5.91亿元。 五、房地产市场成交量明显下降。 1、商品房期房销售面积持续下滑,现房销售稳步大幅增长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销(预)售情况1 名称 商品房销 售总面积 (万m2) 同比 增长 其 中 现房 (万m2) 同比 增长 占销售 总面积 比例 期房 (万m2) 同比 增长 占销售 总面积 比例   全市 69.05 -24% 29.9 67% 43% 39.15 -46% 57%   城区 45.67 -26% 10.17 71% 22% 35.5 -37% 78%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住宅预销售情况2   名称 商品 住宅 销售 总面积 (万m2) 同比 增长 销售 套数 同比 增长 其 中 现房 销售 面积 (万m2) 同比 增长 现房 销售 套数 同比 增长 期房 销售 面积 (万m2) 同比 增长 期房 销售 套数 同比 增长   全市 63.88 -24% 5422 -28% 29.3 88% 2518 75% 34.58 -50% 2904 -52%   城区 41.15 -28% 3393 -32% 10.06 129% 788 156% 31.08 -41% 2605 -45%     由图表可知: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明显下降,其中期房销售面积下降幅度较大,现房销售反而大幅上涨,表明市场需求有所释放,市民在观望了一段时间后,受利率优惠、央行降息以及公积金政策调整的影响,开始付诸行动, 并以 “刚需”和改善型需求为主,现房购买力较强。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空置情况   名称 商品房 空置 总面积 (万m2) 同比 增长 其 中 住宅 (万m2) 同比 增长 商业 用房 (万m2) 同比 增长 其他 用房 (万m2) 同比 增长   全市 42.33 128% 30.43 78% 11.77 7.2倍 0.13 4.4倍   城区 5.93 0% 5.92 5% 0.01 -94% 0 0%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住宅销售结构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套 全市商品住宅 住宅套型 销售 面积 占总 面积 比例 销售 套数 占总 套数 比例 其 中 市本级 销售 面积 占总 面积 比例 销售 套数 占总 套数 比例 销售 面积 销售 套数 销售 面积 销售 套数 63.88 5422 90mm2以下 4.92 8% 653 12% 41.15 3393 1.18 3% 181 5% 90至144m2 53.29 83% 4459 82% 35.89 87% 2977 88% 144m2以上 5.67 9% 310 6% 4.08 10% 235 7%   从商品房销售情况看,全市90-144m2的套型依然最为畅销,其次为90 m2以下的套型;市本级亦是90-144m2的套型最畅销,90 m2以下与144m2的套型销售比例不相上下。 2、存量住房交易量价齐跌 1至12月份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记面积26.66万m2,同比下降30%。其中,存量房住宅16.31万m2,同比下降44%;存量房非住宅10.35万m2,同比增长11%。 市本级存量房交易登记面积18.31万m2,同比下降3%。其中,存量房住宅9.47万m2,同比下降21%;存量房非住宅8.84万m2,同比增长31%。 六、房地产市场价格总体平稳,逐步回归理性。 四季度全市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平均价格2702元/ m2,同比增长7.78%,比三季度环比增长5.8%。存量住宅平均交易价格2350元/ m2,同比增长12%,比三季度环比增长0.77%。商业用房平均销售价格3849元/平方米,与去年基本持平,与三季度不相上下。 市本级商品住房网签平均销售价格2916/ m2,同比增长4.89%,比三季度环比增长8%。存量房屋平均交易价格3220元/ m2,同比增长3.7%。商业用房平均销售价格12300元/ m2,同比增长8%。 2012年全市土地成交量同比下降36%,土地成交均价同比增长2倍多,地价上涨以及建安人工费用增加、小区整体提升等客观因素导致房价成本的上涨,但在国家和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制约下,我市住房平均价格涨幅得到有效控制,同比上涨为7.8%。与周边地市房价相比,结合我市经济增长水平看,处于合理运行区间。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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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忻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忻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一、 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小幅上扬,增幅有所放缓 1至12月份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小幅上扬,同比增长15个百分点,同比增幅下降14个百分点。数据表明,房企正积极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加大商业地产与其他地产的开发投资,减少商品住宅的投资比例,以出租和自行经营的方式降低住宅开发风险。 2012年商品房开发投资情况1 名称 商品房 投资完 成情况 (亿元) 同比增长 其中 住宅 同比增长 商业 用房 (亿元) 同比增长 办公楼 (亿元) 同比增长 其他 用房 (亿元) 同比增长 全市 27.63 15% 18.79 -3% 5.33 95% 0.64 -20% 2.87 162% 城区 10.7 -17% 7.84 -39% 1.47 56% 0.02 -85% 1.38 147% 2012年商品房开发投资情况2 名称 商品房 投资完 成情况 (亿元) 其中 住宅 占商品房 投资 比例 商业 用房 (亿元) 占商 品房 投资 比例 办公楼 (亿元) 占商 品房 投资 比例 其他 用房 (亿元) 占商 品房 投资 比例 全市 27.63 18.79 68% 5.33 19% 0.64 2% 2.87 11% 城区 10.7 7.84 73% 1.47 14% 0.02 0.19% 1.38 13% 二、全市商品房施工和竣工面积持续增长,市本级新开工面积大幅下滑。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施工情况1   名称 商品房 施工 (万m2) 同比增长 其 中 住宅 (万m2) 同比增长 商业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办公楼 (万m2) 同比增长 其他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全市 547.76 23% 453.98 20% 72.31 59% 6.83 74% 14.64 -12%   城区 305.97 1% 276.25 2% 20.57 12% 1.33 -1% 7.82 -35%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施工情况2   名称 商品房 施工 总面积 (万m2) 其 中 住宅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商业 用房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办公楼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其他 用房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全市 547.76 453.98 83% 72.31 13% 6.83 1% 14.64 3%   城区 305.97 276.25 90% 20.57 7% 1.33 0.43% 7.82 3%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新开工情况1  <, /P> 名称 商品房 新开工 (万m2) 同比增长 其 中 住宅 (万m2) 同比增长 商业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办公楼 (万m2) 同比增长 其他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全市 178.62 9% 138.21 -2% 33.38 188% 2.99 117% 4.04 -60%   城区 57.95 -51% 49.82 -51% 7.05 -11% 0.08 -84% 0.99 -88%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新开工情况2   名称 商品房 新开工 总面积 (万m2) 其 中 住宅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商业 用房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办公楼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其他 用房 (万m2) 占总面积比例   全市 178.62 138.21 77% 33.38 19% 2.99 2% 4.04 2%   城区 57.95 49.82 86% 7.05 12% 0.08 0.14% 0.99 2%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竣工情况1 名称 商品房 竣工 (万m2) 同比增长 其 中 住宅 (万m2) 同比增长 商业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办公楼 (万m2) 同比增长 其他 用房 (万m2) 同比增长 全市 165.63 111 139.56 109% 20.98 311% 1.09 43% 4.01 -34% 城区 108.12 90 95.71 102% 8.06 120% 1.09 43% 3.25 -38%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竣工情况2 名称 商品房 竣工 总面积 (万m2) 其 中 住宅 (万m2) 占总 面积 比例 商业 用房 (万m2) 占总 面积 比例 办公楼 (万m2) 占总 面积 比例 其他 用房 (万m2) 占总面积 比例 全市 165.63 139.56 84% 20.98 13% 1.09 0.6% 4.01 2.4% 城区 108.12 95.71 86% 8.06 7% 1.09 1% 3.25 3%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住宅供应结构情况 全 市 住宅套型 施工面积 (万平方米) 占住宅 供应总面积比例 其中 施工面积 (万平方米) 占住宅 供应总面积比例 90平方米以下 75.17 17% 市 本 级 31.8 12% 90至144平方米 332.49 73% 214.36 78% 144平方米以上 46.32 10% 30.09 10%   由图表可知:2012年1至12月份全市商品房施工面积稳步增长,市本级与去年基本持平;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略有增长,住宅下降2%,商业用房与办公楼大幅增长,市本级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大幅下降;全市商品房竣工面积同比增长1倍多,特别是住宅与商业,同比分别增长109%与311%,市本级商品房竣工同比增长幅度为90%,主要原因是2012年的续建项目比较多;今年商品房供应结构仍以90至144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占到商品住宅的70%在上,144平方米以上的户型所占比例最小为10%,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比例在逐步加大,全市为17%,市本级为12%,但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所占比例仍然偏低。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稳步推进 1、保障性住房投资情况 1至12月份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 21.59亿元。其中廉租住房5.52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3亿元;经济适用住房4.74亿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0.63亿元;城市棚户区5.41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0.36亿元;国有林区棚户区0.51亿元;国有垦区棚户区0.69亿元;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1.43亿元。 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6.73亿元。其中廉租住房1.09亿元;公共租赁住房1.85亿元;经济适用住房2.27亿元;城市棚户区1.52亿元。 2、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1至12月份全市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面积144.37万平方米、19836套。其中廉租住房26.29万平方米、5333套;公共租赁住房16.26万平方米、2840套;经济适用住房36.06万平方米、3942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1.35万平方米、150套;城市棚户区41.57万平方米、4277套。 市本级保障性住房新开工面积64.17万平方米、8321套。其中廉租住房8.64万平方米、1791套;公共租赁住房14.81万平方米、2564套;经济适用住房23.5万平方米、2382套;城市棚户区17.22万平方米、1584套。 四、土地供应面积减少,土地成交均价大幅上涨  2012年全市累计供应房地产用地面积182.80万平方米(去年285.18),同比下降36%;成交价格20.42亿元(去年10.16),同比增长101%,土地成交均价同比增长2倍多;其中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58.63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用地69.73万平方米,成交价格10.36亿元;供应商服用地126.83万平方米,成交价格10.06亿元。 市本级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3.63万平方米,成交价格1.89亿元,供应商业用地35.50万平方米,成交价格5.91亿元。 五、房地产市场成交量明显下降。 1、商品房期房销售面积持续下滑,现房销售稳步大幅增长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销(预)售情况1 名称 商品房销 售总面积 (万m2) 同比 增长 其 中 现房 (万m2) 同比 增长 占销售 总面积 比例 期房 (万m2) 同比 增长 占销售 总面积 比例   全市 69.05 -24% 29.9 67% 43% 39.15 -46% 57%   城区 45.67 -26% 10.17 71% 22% 35.5 -37% 78%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住宅预销售情况2   名称 商品 住宅 销售 总面积 (万m2) 同比 增长 销售 套数 同比 增长 其 中 现房 销售 面积 (万m2) 同比 增长 现房 销售 套数 同比 增长 期房 销售 面积 (万m2) 同比 增长 期房 销售 套数 同比 增长   全市 63.88 -24% 5422 -28% 29.3 88% 2518 75% 34.58 -50% 2904 -52%   城区 41.15 -28% 3393 -32% 10.06 129% 788 156% 31.08 -41% 2605 -45%     由图表可知: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明显下降,其中期房销售面积下降幅度较大,现房销售反而大幅上涨,表明市场需求有所释放,市民在观望了一段时间后,受利率优惠、央行降息以及公积金政策调整的影响,开始付诸行动, 并以 “刚需”和改善型需求为主,现房购买力较强。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房空置情况   名称 商品房 空置 总面积 (万m2) 同比 增长 其 中 住宅 (万m2) 同比 增长 商业 用房 (万m2) 同比 增长 其他 用房 (万m2) 同比 增长   全市 42.33 128% 30.43 78% 11.77 7.2倍 0.13 4.4倍   城区 5.93 0% 5.92 5% 0.01 -94% 0 0%     2012年1至12月份商品住宅销售结构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套 全市商品住宅 住宅套型 销售 面积 占总 面积 比例 销售 套数 占总 套数 比例 其 中 市本级 销售 面积 占总 面积 比例 销售 套数 占总 套数 比例 销售 面积 销售 套数 销售 面积 销售 套数 63.88 5422 90mm2以下 4.92 8% 653 12% 41.15 3393 1.18 3% 181 5% 90至144m2 53.29 83% 4459 82% 35.89 87% 2977 88% 144m2以上 5.67 9% 310 6% 4.08 10% 235 7%   从商品房销售情况看,全市90-144m2的套型依然最为畅销,其次为90 m2以下的套型;市本级亦是90-144m2的套型最畅销,90 m2以下与144m2的套型销售比例不相上下。 2、存量住房交易量价齐跌 1至12月份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记面积26.66万m2,同比下降30%。其中,存量房住宅16.31万m2,同比下降44%;存量房非住宅10.35万m2,同比增长11%。 市本级存量房交易登记面积18.31万m2,同比下降3%。其中,存量房住宅9.47万m2,同比下降21%;存量房非住宅8.84万m2,同比增长31%。 六、房地产市场价格总体平稳,逐步回归理性。 四季度全市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平均价格2702元/ m2,同比增长7.78%,比三季度环比增长5.8%。存量住宅平均交易价格2350元/ m2,同比增长12%,比三季度环比增长0.77%。商业用房平均销售价格3849元/平方米,与去年基本持平,与三季度不相上下。 市本级商品住房网签平均销售价格2916/ m2,同比增长4.89%,比三季度环比增长8%。存量房屋平均交易价格3220元/ m2,同比增长3.7%。商业用房平均销售价格12300元/ m2,同比增长8%。 2012年全市土地成交量同比下降36%,土地成交均价同比增长2倍多,地价上涨以及建安人工费用增加、小区整体提升等客观因素导致房价成本的上涨,但在国家和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制约下,我市住房平均价格涨幅得到有效控制,同比上涨为7.8%。与周边地市房价相比,结合我市经济增长水平看,处于合理运行区间。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楼盘动态 2014-01-16 16:28
1至7月份忻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平稳

  1至7月份忻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平稳   今年以来,在全市房地产市场呈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齐头并进的发展大格局下,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确保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证房地产调控政策延续性。在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确定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11%以内。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对已预售项目,要求开发企业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销售,对商品房销售中的“违规预售”、“价格欺诈”等行为严厉打击,以此在全市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市场经营现状,要求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经营秩序,建立服务承诺制和服务告知制,并定期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强化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市场运行、商品房预售等信息,引导居民树立合理住房消费理念,稳定市场心理预期。并适时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学习房地产相关政策,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制定、调整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应结构。通过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忻州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呈现出平稳、健康、有序的运行态势。   据统计,1至7月份,全市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8.29亿元,同比增长57.7%。其中,商品住宅完成投资15.28亿元,同比增长96.7%;房屋施工面积48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其中,住宅施工面积407.72万平方米,增长8.5%;房屋竣工面积45.8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6.4%。其中,住宅竣工面积39.11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6%;商品房销售面积27.8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3.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24.4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6.7%。

楼盘动态 2014-01-16 1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楼盘动态 2014-01-16 16:2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楼盘动态 2014-01-16 16:26
办理事项: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初始登记

  办理事项: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初始登记 受理机关 忻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夫妻共有的提供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验原收复印件);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005年9月以后竣工的项目); 8、房屋已竣工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1)如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人持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申请登记。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服务用房等房屋的申请材料。 (4)公告的需提已公告的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及 工作窗口 申请(北厅1-7号窗口)→受理(北厅1-7号窗口)→收费(收费窗口)→审批→登薄制证→发证(南厅4、5号窗口) 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完成办证工作(公告、现场勘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收费标准 l  登记费:80元/套(住宅)  550元/件(非住宅) l  工本费:10元/本 l  测绘费:1元/m2(住宅)    1.7元/m2(商业用房)    2.4元/m2(综合楼)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l  上午:8:30-12:00       l  下午:3:00-6:00(夏季)      2:30-5:30(冬季) 咨询电话 l  登记受理:2026524转6012-6014      2111049 l  测绘制图:2026524转6023           2031866 l  档案查询:2026524转6017           2021545  

楼盘动态 2014-01-16 16:26
山西省互联网业界发出倡议:坚守七条底线 拒绝网络谣言

  山西省互联网业界发出倡议:   坚守七条底线 拒绝网络谣言   8月27日上午,山西省互联网业界“坚守七条底线、拒绝网络谣言”座谈会在太原举行,山西省委宣传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部分地市党委宣传部、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晋频道、省直新闻网站和部分新闻网站从业人员代表、知名网友代表参加座谈会并发言。会议通过并发出了《山西省互联网业界“坚守七条底线、拒绝网络谣言”倡议书》,倡导全省互联网行业和广大网民自觉坚守七条底线、坚决拒绝网络谣言,努力使我省的互联网空间晴朗起来。   这次会议是山西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倡导全省互联网业界自觉坚守七条底线、拒绝网络谣言的具体举措。   在座谈中,大家一致认为,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目前,网络谣言、虚假内容、低俗广告等不良信息极大影响了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大家表示,坚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信息真实性七条底线,共同拒绝网络谣言,对于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网络家园、确保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联合发出“坚守七条底线、拒绝网络谣言”的倡议,号召全省互联网业界和网民:强化法制意识,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自觉维护国家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自觉抵制一切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行为、言论;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不登载、不发布非理性、煽动性言论,不炒作、不围观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风尚的信息,不侵犯个人隐私;拒绝网络谣言,促进网络和谐,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自觉抵制网络侵权、泄密;恪守公共道德,崇尚文明上网,不发布攻击、谩骂言论,不发布、不浏览、不传播暴力和淫秽色情信息;严格自警自律,勇于接受监督,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主动改进,自觉履行好担负的社会责任。

楼盘动态 2014-01-16 16:26
中共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总支委员会关于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狠刹“四风”严守“五个纪律”的意见

  中共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总支委员会   关于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狠刹“四风”   严守“五个纪律”的意见   忻房党字〔2013〕3号   各党支部、各下属单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为此,经局总支研究,就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狠刹“四风”、严守“五个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以狠刹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为突破口,以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干部纪律、廉政纪律”为保障,以提高制度的约束力、教育的说服力、惩戒的震摄力为目标,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推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健康推进。   二、适用范围   全系统党员、干部和全体职工(包括临时工),重点是职能科室、单位和窗口服务部门。   三、措施要求   1、学习上,从即日起,各党支部、各科室、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近期的一系列讲话精神及省委、市委有关领导讲话。要求各党支部、各科室、各单位要制定学习计划,建好学习园地,做好学习笔记,每人写出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心得,做到学深、学透、学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确实做到政治自觉。   2、狠刹“四风”上,各党支部、各科室、各单位一要加强教育引导,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作风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向社会作出书面公开承诺。二要加大惩治力度,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反感的作风问题抓起,突出解决“吃拿卡要”的问题,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决不手软,凡“吃拿卡要”者一律除名。三要加强制度建设,要进一步梳理现有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订、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力、约束力,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四要强化群众监督,要公开监督电话、邮箱、网站,健全群众监督平台,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让权力和服务在阳光下运行。各单位都要在显眼位置设置公开的举报箱,有专人管理、定期收集。局监督电话、邮箱、网站公布如下:   监督电话:0350-2021323   邮 箱:xzfdcglj@163.com   网 站: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网。   3、严守“五个纪律”上,一要严守政治纪律。要进一步强化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纪律意识,坚决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及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拥戴者、宣传者和践行者。二要严守群众纪律。要强化执政为民意识,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放在工作首位,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凡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有意拖延、设置障碍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职,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三要严守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严格遵守各项做到时间到位、人员到位、任务到位,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狠抓责任落实,以局党总支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的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明查暗访,通过监督,强化落实,确保全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四要严守干部纪律。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德放在第一位,要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教育,坚持党员干部带好头,使全系统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五要严守廉政纪律。要不断强化全局系统廉政教育和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加强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行为、形象约束,以《廉政准则》、《八项规定》和局制定的《九不准》等廉政规定为标尺,坚决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志勇   副组长:周德喜、薛旭锁、高双喜、姜志亮、郑卫东   成 员: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主 任:姜志亮   成 员:周子涛、刘素珍   职 责: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举报案件的处理以及督查、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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