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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关于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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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不得挪作他用。
二、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业主应在办理物业权属(不动产)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依据省国土厅《安徽省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规定,房屋维修资金缴纳凭证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收取的要件。
四、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五、业主应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主动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并向房管部门出示缴纳凭证,对近期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业主,尽快到政务中心东二楼房地产交易大厅维修资金窗口补缴。
六、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宿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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