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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以后,房屋买卖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如可以,登记机构应办理什么手续?

137****3717 发布于 2015-09-24 13:53:38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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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1551 2015-09-24 14:41:21
    预告登记是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如按买卖双方的约定进行预告登记,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而并不禁止当事合意解除该合同。《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说明预告登记并不影响债权的消灭。因此,房屋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消灭该项债权的,只是导致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以后,登记簿就对这一权利进行了登记,如果合同已经解除,预告登记也因之失效,而登记簿仍对这一请求权进行记载,就会影响原房屋所有权人正常行使权利,因此,应当通过登记程序注销这一权利。《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的内容办理相应的登记”。这一款规定表达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到能够进行相应的房产登记(如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机构应按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登记,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取得物权;二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为之办理注销登记,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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