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被征收方的权利,赋予被征收方选择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权利,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选定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时充分保障了被征收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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