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第十七条要求,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含:(一)被征收房屋使用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拆迁、临时性安装 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工停业损害的补偿。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理应制订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与补贴和奖赏。
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定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被征收房屋室内装潢室内装修使用价值,机械设备、物资供应等拆迁花费,及其停工停业损害等补偿,由征收被告方商议明确;商议不了的,能够授权委托房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评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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