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且已婚、中低收入,有住房困难;
离退休职工、职工子女、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且无住房的;
市区常住户口,居住在拆迁安置在建小区、棚户区范围或其他城中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居住在父母家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受婚龄限制;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无购房资格或虽已拥有住房但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低于市区住房困难标准。
此外,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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