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件和权限
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城市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二、审批权限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批准。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除(1)中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以外,其余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1、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审批权限。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四、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
1、拟订申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批准。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报经地区行署审查。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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